1680部iPhone 4S手機在從上海組裝廠運往美國蘋果總公司的路上竟然被調包了?!
日前,一起物流外包運輸途中貨物被竊案件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關注。如此之多的手機是如何被掉包的?犯罪嫌疑人作案為何如此輕而易舉?凸顯出物流外包市場哪些問題?該如何來規避防范物流外包市場的諸多風險?
物流外包上演 “潛伏”大戲
近日,上海浦東警方會同市公安局相關部門,經過10多天縝密偵查,成功破獲一起盜竊iPhone 4S手機的特大盜竊案件。1680部iPhone 4S在從上海組裝廠運往美國蘋果總公司的路上被調包——裝貨時是iPhone 4S,卸貨時發現是一堆塑料板。
數量如此之多的iPhone 4S手機究竟是怎樣被調包的?原來,這背后是一幕“潛伏”大戲,時間竟長達一年半之久。
經警方調查,嫌疑人樊某等人與貨車司機吳某原本相識,他們都曾做過物流公司的司機,對出口貨物的整個物流流程非常熟悉。一年前,他們在無意中聽聞A公司專門替美國蘋果公司組裝各類產品,在商量之后,準備做一起大案子。
經過打聽,他們得知B公司是A公司物流外包的其中一家物流公司,而C車隊則是專門替B公司運送貨物的。在2010年6月,經過仔細謀劃,吳某辦了名叫“李偉”的假身份證和駕駛證,應聘進入了C車隊。
在隨后的半年時間里,吳某在運貨的同時記下A公司每單貨走的路線、時間,以及相應的流程。同時,利用送貨的機會,打開包裝箱,記下了蘋果各類型產品的重量,以及最外面一層塑料膜的規格、型號。
盡管吳某有很多運送蘋果產品的機會,但這伙人并不急著動手,他們還在等待一個最合適的機會。
2011年11月,他們聽聞iPhone 4S手機即將上市,而且,負責組裝的正是A公司。他們認為動手的時機已經成熟了。2011年11月底,他們花費5萬元,定制了一批與調包手機的分量完全一致的塑料模塊,以及一些包裝箱。
不久,吳某通知樊某等人,2011年12月26日,正好輪到他來運送其中的一批i-Phone 4S手機。
當天13時25分,樊某4人與吳某在事先約定的臨波路附近碰頭,將1680部手機分別裝在樊某等4人開來的全順客車以及別克商務車上。隨后,將事先準備的塑料模塊和紙箱裝入大箱內,用封箱帶和黑色塑料膜將大箱恢復原狀后離開。
2011年12月28日,樊某等人以每部手機14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季某,隨后各自逃逸。
目前,樊某等人已被刑事拘留,相關審理、追贓還在進一步開展中。
市場混亂緣于風險眾多
1680部iPhone 4S為什么會被如此輕而易舉地“貍貓換太子”?在物流外包市場,類似事件為何屢見不鮮?在記者看來,這主要是由于物流外包市場存在的諸多風險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法律、法規方面的風險。據記者了解,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明顯設定對物流行業的準入門檻要求,沒有對物流公司的設備水平、人員配備、經營場所、倉庫安全、注冊資本等作出入門資格限制。這種在資質上的寬松,導致了物流市場的魚龍混雜,物流發展良莠不齊,同時也使得托運人或消費者在選擇承運人時很難進行甄別。上述案件便是一個典型的證明。在A公司與B公司的物流外包契約中,是否涉及到一些A公司對B公司的約束條款,目前還不得而知。但行業內不斷發生的類似事件表明,物流行業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缺失乃是不爭的事實。相信正是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B公司很容易便獲得A公司的青睞,為A公司產品進行運輸。而事實恰恰在于,由于B公司在經營管理、人員任用等方面的種種漏洞,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機會,最終導致了上述案件的發生。
對此,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盧潁中向記者做了深入的分析。在他看來,企業在物流外包過程中,往往存在著合同訂立不完善、物流服務商不適當履約等法律風險。一方面,企業和物流承包商簽訂的外包契約中缺乏對服務的環節、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服務水準、服務費用、賠償、保險等細節的明確界定,這就使得對外包物流績效的量化評價變得十分困難,進而為外包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從而變成風險隱患;另一方面,在雙方洽商物流外包合作協議時,物流服務提供者為了獲得物流業務、迎合購買方的物流需求,往往會夸大物流能力。如果外包企業缺乏有效的外包評價機制,很可能會使物流供應商選擇不當。一旦物流服務商不能履行承諾,一則物流服務水平下降,委托企業形象和市場份額必將很快受損;二則合作雙方難以建立和維護信任機制,從而危及雙方合作關系。||
在物流外包法律風險方面,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也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告訴記者,我國當前在立法上對于物流外包企業的定位還不清晰。目前,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物流活動中要承擔承運人、托運方代理人、保管人等多重角色,不具有統一的身份。“由于物流外包行業主體法律定義的缺失,在實際的物流外包糾紛中,權利人很難對物流企業主張權利。同時,由于法律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限制 (如《民航法》規定在物價值聲明的前提下,貨物滅失按每公斤20元賠償),在我國物流外包行業管理混亂的現狀下,物流企業往往不向托運人提示購買保險或者作價值聲明,某些貨物甚至不能聲明價值。在丟失貨物或貨損的情況下,托運人 (或權利人)很難證明物流商的行為是故意行為。因此,承運人責任限制條款往往成了物流商的‘保護傘’,這無形中為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機會。”張起淮說。
當然,還有信息失真或失控的風險。物流業務的外包,隨著執行主體的轉移,由于信息不暢或扭曲,再加之技術與監控手段的制約,企業難以對服務的全過程進行全面的監控和跟蹤管理。如果物流環節出現違規行為,企業更難以控制與把握。“從上述案件來看,A公司將物流運輸業務外包給B公司后,無論是A公司還是B公司,顯然在技術監控以及信息傳導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憾和漏洞。試想,如果A公司與B公司加強信息溝通,運用較高的技術手段對運輸中的商品進行實時監控,那么,運輸‘蘋果’的貨車拖延了兩個半小時的原因和貨物被偷換的情況一定能及時發現,偷‘蘋果’的竊賊也不會得逞。”盧潁中對記者說。
外包風險如何規避防范
正是由于上述一系列風險因素的存在,導致行業內物流外包糾紛屢屢發生,也使得我國的物流外包市場發展緩慢。同物流業較發達的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物流外包現狀不容樂觀。據了解,在第三方物流的利用率方面,物流外包在整個物流市場的比重日本為80%,美國為57%,我國僅為18%,市場規模較小。出現這一現象,并不是因為我國企業對第三方物流的需求不夠,而是大部分企業不敢將自己的物流業務外包出去。那么,該如何整頓、防范物流外包市場亂象,以規避一系列風險因素?“強化法律法規建設、完善法律制度至關重要。”張起淮對此表示,立法者應建立專項物流法律,制定物流企業準入門檻,以提高物流企業的整體素質。明確物流企業的主體定義和歸責機制,以明確責任關系。清除現存各位階法律、規范性文件之間的矛盾,建立統一、完善的物流法律。
盧潁中對此也持贊同觀點:“在加快現代物流發展的同時,政府應盡快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符合國際慣例的現代物流法規,建立統一、綜合的國家物流管理機構,結束不同物流環節有關管理部門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有矛盾且難以協調一致的局面,努力為物流企業的發展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消除物流發展過程中的各種障礙、風險,為發展物流創造寬松的運行環境和良好的體制環境。”
在盧潁中看來,要想更好地規范物流外包,政府還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一方面,為物流外包提供信息引導,加強對物流服務商的行業信譽監管,為物流外包企業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減少物流外包過程中的逆向選擇,推動物流服務商和物流外包商不斷強化自我防范對策;另一方面,政府還應積極推進物流標準化的實施,從物流企業標準、物流企業分類標準、托盤標準、信息化標準等方面入手,保障物流服務的質量,減少企業物流外包風險。
當然,企業也應在自身管理方面作出不懈努力。“物流外包商和物流服務商應嚴格依據《合同法》簽訂完善的外包合同,對服務的各個環節、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服務水準等細節進行明確約定。同時企業還要加大監察、協調力度,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對物流企業進行必要、有效的監控,不僅要簽訂合同,還要全面、不打任何折扣地落實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在出現法律問題時,及時請求執法機關介入,盡可能減輕損失。”盧潁中對記者說。